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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科普丨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4-07 20:16:57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657 次

一、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主体不同

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及为各医疗临床用血单位提供安全血液的机构;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提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

 

二、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单位性质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指出: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的血液和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用途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指出: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注意:临床收取的血液费用不是血液本身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指出: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四、发放的证件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指出:“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

1.《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根据献血次数可享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铜奖等表彰奖励以及各地不同的奖励政策。

2.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国家表彰和地方奖励政策”的规定,供浆者献浆后获得的营养费也是单采血浆站自身的企业行为。 

 

六、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基本原则

1.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根据本地政策享受用血费用报销政策。

      用血返还

      1.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2.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配偶或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推进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出院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工作,让信息多跑路、献血者少跑路,推进实现献血者“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

      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

2.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献浆后用血费用偿还报销的政策。

 

七、是否享受六安市无偿献血“三免政策”

1.无偿献血者献血量达到标准可以享受“三免政策”。

      条件

      在安徽省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或捐献造血干细胞(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无偿献血10次(献血量200毫升为1次,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为1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2.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5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的志愿者。

      3.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激励政策     

      1.免费乘坐公交车辆。具体为六安市公交企业、各县区公交企业运营的常规公交(不含定制公交、网约公交、旅游专线、临时专线等非常规公交)。

      2.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

      3.免门票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A级旅游风景区。

2.供浆者不以享受“三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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